个人免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24-10-31 09:00:31 •阅读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下列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 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 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