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报编制有哪些要求?
更新时间:2024-10-31 19:01:40 •阅读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首先,该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而中期则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其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这些报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如果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中期财务报表也应根据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同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中期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比较财务报表,即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如果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发生了调整或修订,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应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对性质特别或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处置、终止经营等;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可比期末的数据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
此外,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并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中期财务报表应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不作调整。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应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递延,除非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递延。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待摊,除非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
如果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并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的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应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首先,该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而中期则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其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这些报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如果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中期财务报表也应根据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同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中期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比较财务报表,即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如果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发生了调整或修订,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应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对性质特别或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处置、终止经营等;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可比期末的数据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
此外,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并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中期财务报表应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不作调整。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应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递延,除非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递延。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待摊,除非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
如果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并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的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应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