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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注续期缴费,防范失效风险

张先生2019年购买了一份重疾附加一年期意外险, 2022年张先生因为经济原因及未重视,未按时缴纳保费,保单中止。2023年张先生经济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欠交保费和复效利息,并对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由于张先生在2022年体检时有异常,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体检报告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决定,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向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张先生由于经济原因不能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张先生在行使复效权利时,由于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未与保险人达成一致协议,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评估长期缴费的经济能力,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交纳的义务。

2.投保人自保险人催缴保费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约定期限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效力中止。

3.自合同中止两年内可以办理复效,满两年投保人未提出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将终止,终止的保单只能退还投保人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4.在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继续缴费。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加费、责任免除等决定。

吴雯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