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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

  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建立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9月20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节能降碳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制度对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全社会节能降碳的重要作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

  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分为6章33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节能审查能力不适应地区的重点行业特大型高耗能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明确节能审查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禁止将节能审查权限交由不具备审查能力的行政审批机构。

  二是加强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评价管理。将项目碳排放情况评价有关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畴,明确节能审查要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一步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将项目碳排放总量、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结构等情况纳入节能报告。

  三是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明确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严重失实等节能审查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