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管理新规 对地方医保部门有这“三个允许”
今天(27日,国家医保局召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度设计中,特别重视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导向。聚焦严重案件,畅通异议申诉渠道,不搞一刀切,允许地方分步骤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人员纳入管理。
聚焦严重案件 限定范围避免处理面过大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制度将记分范围,限定在所在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和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之后,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分。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比如解除协议、中止协议、处以违约金,这些都属于相对较重的处理方式,说明问题比较严重。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处理面是相对比较小的,也有着更加严格的程序。这样就可以避免记分过于宽泛,防止处理面过大。
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同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
畅通异议申诉渠道 健全争议处理机制
坚持尊重医学,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异议和争议,依法维护广大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特别强调要“把专业的问题交给医疗专家”,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发挥医疗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鼓励改正 建立修复机制
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和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短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不搞一刀切 允许地方分步骤实施
为了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指导意见》明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对地方医保部门有“三个允许”:
允许地方分步骤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人员纳入管理。
允许地方在《指导意见》框架内进行本地细化完善,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允许省级医保部门在省内选取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再在全省推开。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