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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4月20日施行

  财经3月18日讯(记者 段思琦今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18日发布会上介绍,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办法》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职责;压实文件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的责任。

  二是细化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

  三是健全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等;细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

  四是强化监督保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周智高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举措,加强这项制度的刚性约束,有利于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客观需要,也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周智高介绍,《办法》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机制”:

  一是健全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在《条例》基础上,《办法》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中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对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职责清晰明确、责任压实到位。同时,《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工作,强化制度激励。

  二是健全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条例》实施当日已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下一步还将整理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受理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同时,健全了政策措施抽查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抽查,也可以针对具体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是健全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通过举报、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经督促后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存在行业、领域、区域性问题或者风险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书面提醒敦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和预防,点面结合促进行为规范。同时,《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监督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有权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加强行纪衔接,保障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