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法规解读(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虚拟货币法规解读和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虚拟货币法规解读以及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什么是数字货币白皮书
- 你如何看待虚拟货币?
-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 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什么是数字货币白皮书
“白皮书”首次从央行层面明确定义了数字人民币,即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数字货币白皮书当前互联网正处于一场革命中:集中式专有服务正在被去中心化开放服务所代替;信任式参与被可验证式计算所代替。
你如何看待虚拟货币?
数字货市是当今更是未来趋势。因特网根隶属美帝,是一安全隐患,将来网络安全若有根本保障,虚拟经济和经济虚拟则大行其道。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关于本次虚拟货币法规解读和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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