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法规分析,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虚拟货币法规分析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虚拟货币法规分析以及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虚拟货币法案解释
法案对虚拟货币(Virtualcurrency)下的定义为:可用于交易媒介、账户单位或者价值存储、但不是法定货币(不管是否以法定货币计价)的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它不包括商家在某个交易中作为亲和力或者奖励计划一部分的价值表现,也不包括用于在线游戏、游戏平台、游戏系列中的价值数字表现。法案关于虚拟货币定义的表述没有从区块链的技术角度出发,更没有停留在比特币的个性特征上,尽管起草委员会在对法案作说明时重点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和比特币的产生和应用。
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比特币风险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好反洗钱工作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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