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昆问答 | 虚拟货币做市商刑事风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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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孟阳律师专业解答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对做市商有着严格的准入政策,比如想在科创板当做市商,必须满足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两大高门槛的硬性条件,且需要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经其核准后才能“持证上岗”。
当然,这是在美丽与智慧并存的A股科创板,是正规、合法的“赌场”,咱们币圈这个爹不疼娘不爱的板块是没法比的。那些海外的各大做市商,比如Jump、Wintermute、Amber Group、B2C2、DRW Trading等,不是说全无问题(有些也因个别项目大幅波动而饱受诟病),主要是不受中国刑法规制,暂无讨论的必要,我们主要聊下国内这些交易所的做市商。
首先需指出的是,目前国内数藏二级市场多为寄售、转卖等模式,还暂时涉及不到做市商(但也有可能被操控),我们主要说那些走向地下,隐入到神秘角落的交易所们。
众所周知,九四公告一出,交易所纷纷中枪倒台,纷纷出海谋存,有少部分转入地下。这些千里转进的交易所,因为流量缺失,常常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局面,因此需要做市商来搞活市场,但这往往成为他们的“罪证”。
直接原因在于,九四公告曾明令禁止,要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如此一来,如果是外部引入的做市商还好,否则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操纵市场”,我这里不是说构成“操纵市场”罪,当然这个罪名不准确,正确的叫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处罚的是那些在正规、合法证券、期货市场以非法手段“割韭菜”的行为,咱们币圈这个灰色地带,还用不上这个罪名,但如果自买自卖,释放假信息,拉盘出货,是可能触及诈骗罪的,当然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我没说都会构成诈骗罪,但要小心投资者恼羞成怒后的执着(举报)。
除了诈骗罪,还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就是经济犯罪届的万金油——非法经营罪了。抛开在实践中的一些定性争议(作为一个新领域的辩护律师,我对这个罪名的滥用持异议),侦查机关很喜欢用这个罪名来一网打尽,因此从合规的角度,这个罪名是一把悬在大脑门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不时就可能就将具有“原罪”的你刺得千疮百孔。
当然,现实中还有些是打着做市商名号的对赌方,直接进行一个赌博行为,毫无疑问,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做市商往往和“庄家”联系到一起,成为无数韭菜的梦魇。在币圈这个监管处于强/无二象性的领域,做市商确实看起来更“有所作为”。但,如果太过分,部分玩家可不止输牌掀桌那么简单。
赚自己该赚的钱,总是大道。
高孟阳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高孟阳律师在新经济犯罪、涉税犯罪、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等领域深耕多年,曾办理过 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也处理过多起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期货交易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私募基金合同纠纷等案件。
案例介绍:
办理某企业60亿特大合同诈骗案,刑期大幅降低
代理某国有股份制证券公司与投资人私募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获胜诉
处理胡某某期货交易维权纠纷,通过非诉讼手段帮助当事人追讨回绝大部分损失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