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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纸质发票弄丢了怎么办

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发票是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的一个凭证,在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因此对发票的保管与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出现了发票丢失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相应的后续处理,这个不能马虎。下面按发票的类型和丢失的情况分别做一下说明:

空白发票

1.书面报告

如果纳税人出现了空白发票丢失的情况,那么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应该在发现丢失的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这里没有区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对于无论什么发票丢失,都应该立即将发票丢失的情况和份数等相关信息写好书面的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肯定会要求进行登报声明作废。专用发票以前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来取消了,也就是说可以在当地的任何报纸上来进行登报声明作废,这一举措减少了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和时间。

3.接受处罚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在实际过程中,会根据发票的类型和份数进行不同的处罚,如果丢失的份数比较多,处罚的金额比较多,要走一般处罚程序,可能会被处罚2000元左右,甚至更多。

4.恢复正常

在登报声明作废和接受完行政处罚之后,税务局会将丢失的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等等一些后续手段,同时将纳税人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再次申领发票。

开具过的发票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以联系销售方,把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一下,销售方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证明,主要是两个证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就可以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和这两个证明作为抵扣的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也要去联系销售方,把他的记账联复印一下,也需要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据上面所说的证明单。购买方就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能认证相符,就可以凭借复印件和证明单作为抵扣的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并且相符的,就可以把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一下,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也就是说可以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抵扣联使用,用复印件作为发票联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这个处理比较简单,就是用抵扣联正常去认证,还能作为记账凭证,然后复印他的抵扣联,用复印件来留存备查。

4.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

这种情况下可以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5.二手房原始发票丢失

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即便提供不了原购房发票,只要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也能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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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后的正确处理方式: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当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企业发票丢失后,首先要到税务部门进行挂失登报处理,然后再由对方开具企业提供发票开具的复印件,正常做帐使用。或者直接凭借登报处理的证明件,将原来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开具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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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丢失的发票是销售方的空白专票呢,或是销售方已开出的专票,还是可抵扣的进项专票,亦或者是销售方空白普票,或是进项普票?

如果是销售方丢失的空白专票那就首先需要向销售方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然后,由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人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如果是销售方丢失的已经开具专票的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待申报或者是报税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记账和留存备查。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记账联其中一联(两联任意丢失了一联)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失的联次复印,复印件抵扣记账留存备查。

如果是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购货方丢失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是纳税人丢失的已开具的普票的发票联,则应当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个人开具的普票)

如果是销售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如果是购货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另: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可作为原始凭证否则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

你好:

1、丢失普通发票

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时: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知识:

发票注意事项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税总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开发票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还需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内容。

4、增值税发票开具需符合四项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最高罚款1万元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6、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未填开全称的发票不能抵扣

2017年7月1号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8、销货清单必须用税控系统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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