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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这样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7条的规定,专用发票需要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在有关发票上填写“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税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税号”、“金额”、“税额”等内容,以及“收款人”和“复核人”等内容。其中,“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发票的重要内容,不能空着。
发票上的“收款人”和“复核人”一般指的是收款单位,也可以是收款单位的操作人员。他们是确认收到付款的相关负责人,在核对发票等收款明细后,在发票上签字或盖章,表明财政已收到款项,证明发票有效。
而“复核人”是指在发票上复核收款人的签字或盖章。他们是确认收款明细正确无误的负责人,用以核对发票上“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税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税号”、“金额”、“税额”等内容,并做出有效确认。
因此,专用发票不能缺少“收款人”和“复核人”的填写。其填写内容应为收款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便于后期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