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房产法院是不能查封的有规定吗
一、有哪些房产法院是不能查封的有规定吗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一些无房产证的房产进行查封。
1.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即使房屋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以及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2.《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第二条也规定:
(1)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如果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如果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如果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则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二、无房产证查封条件
对于无房产证的房产,法院查封的条件主要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规定。
1.如果房产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特定条件,如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或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等,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2.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如果: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则进行“现状处置”,即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
三、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房产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判决的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2.《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房产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等。
3.该规定还明确了可以查封的财产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等。
4.对于无房产证的房产,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同样可以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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