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注册制改革的三大亮点
核心内容:股票注册制改革的三大亮点有哪些?4月20日
一、注册制取代核准制,告别发审委
修订草案一个最核心的变化是将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所谓“注册制”,是与以往的“核准制”相区别。“核准制”是由中国证监会全权对证券能否发行和上市进行全面审核及核准的股票发行制度;而“注册制”则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部门不再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行时机、价格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至此,中国新股发行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受争议的发审委制度,在经历了长达22年的运行之后,即将迎来告别时刻。
发审委是依据证券法设立、对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审核、提出专业意见的机构。其对于企业上市手握“生死大权”,在新股发行条件苛刻并控制数量和节奏下,发审委身处IPO审查、决策的核心环节,由此衍生出巨大的利益寻租空间。近年来,不断有企业欺诈上市的事件发生,更让市场频频质疑发审委的把关能力。而本届(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将于5月25日到期,这也将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后一届发审委。
二、证券人员炒股解禁,三日内申报
修订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但必须进行交易申报。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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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实际上,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参与炒股的规定早已形同虚设。“我们是不允许买卖股票,但如果通知我的朋友、远房亲戚买卖股票,私下利益分成,这又与本人买卖股票有多大区别?”过去一概禁止的规定简单粗暴,也并不公平,而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均没有类似的禁止规定。
三、强化股民利益保护,明确现金分红
修订草案同时强化了对股民利益的保护。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
根据修订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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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