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
一、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
异议登记是民法典上的重要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对该不动产登记正确性的异议,破除登记的权利推定和公信力,排斥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以此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它是为更正登记之前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手段,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地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二、房屋产权异议登记如何办理?
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三、房产异议登记的有效时间
《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才告失效。对此,该怎么理解呢?
房产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自登记机关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算,到规定的时间为止。《民法典》的规定是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是否起诉(说明其是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将是否“受理”作为判断异议登记效力的条件。如:申请人在十五日内起诉并被法院受理的,就不受十五日的限制,有效期限要待到案件审理结束(权利争议得到解决)之时。
相关法律知识:
(一)提出异议登记注销申请的,既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由于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已暂时丧失了公信力,登记机构也暂时不办理权利人的处分登记申请。因此,一旦其得知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就会要求注销该项异议登记,以免影响其正常行使权利。
(二)异议登记被裁定为不予受理或是驳回起诉的,如何主张权利?
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但此时因还在异议登记期间(可以是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以是在十五日后),为了避免不当的异议登记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带来损害,给自己招致赔偿的责任,因此,也可申请注销该项异议登记。
(三)异议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出异议登记后15日以内,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确权之诉,如果在15日内没有申请,则异议登记自然失效。
(四)相关的办理条件:
1、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的的,可以由房屋权利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2、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3、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2、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4、异议登记的注销情形: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起诉受理单的;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驳回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的相关内容,房屋权属登记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房屋权利相关的材料,提出登记异议,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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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