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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票据无因性的考量

确立票据无因性的考量保护交易秩序和静的交易安全哪一个更为重要是确立票据有因性原则还是无因性原则的考量根本,而这种考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因为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当然,在一个零交

确立票据无因性的考量

保护交易秩序和静的交易安全哪一个更为重要是确立票据有因性原则还是无因性原则的考量根本,而这种考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因为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当然,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但这毕竟只是一种良好愿望,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不存在的,而这种存在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个人一定经济利益的得失以至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的得失,因此,也可以这样说,票据的有因无因论只是实现这种最优经济利益考量结果的工具。

票据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票据产生之初,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如只有出票人和直接受票人双方时,大可以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使交易归于失败,经济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此时的票据只是汇兑功能的运输金钱的工具,但基于票据本身的流通性,在出现第三人这个特殊的利益方,而这种第三方的身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早已从熟人社会进入生人社会,成为交易秩序的代表时,若还是一味的将已经产生的交易归零,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理性的交易人出于对票据权利的不信任而花费较多的成本考察权利来源,甚至于宁愿降低交易次数来防止交易成本的丧失,压制了票据需求,阻碍了正常的经济流转,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流通性,这无论如何都是有悖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增加这个目的的,所以票据的有因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经济利益的要求,而确保票据流转的迅速,保护第三方合理的信赖利益,维护票据的安全性,保证社会交易的便利的票据无因性则恰恰符合了这一要求,尤其是当银行介入到票据关系中时,由于银行的本身特质,票据法体现的就不再仅仅是微观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也显现出国家宏观的经济利益,彰显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社会本位价值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