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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出口货物一样,按照税法规定,享受退(免)税优惠。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如对于出口的来料加工产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的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出口货物一样,按照税法规定,享受退(免)税优惠。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出口免税并退税

(2)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如对于出口的来料加工产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的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以及卷烟等,免征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

(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如禁止出口货物

只有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时,才会涉及计算应退消费税的问题。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计算(退)消费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范围:

1、 具备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取得《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必须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2、 不具备出口条件,也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外轮的消费品等。

有些消费品虽具备出口条件,但不给予退税优惠,如禁止出口货物等。

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的确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应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及《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时,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一)从价征收计算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委托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

(二)从量征收计算退税额。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征收计算退税额。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以及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六、其他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

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10 000套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0万元,关税为80万元,当月售出3000套,每套售价298元。又从国内一生产厂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化妆品5000套全部出口,每套工厂销售价60元(含增值税),出口离岸价格为168元。请计算该外贸企业当月应缴、应退的消费税。

(1)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80 80)÷(1 30%)=228.57(万元)

应纳消费税=228.57×30%=68.57(万元)

(2) 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60÷(1 17%)×5000×30%=769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