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8-20 05:46:02 •阅读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6号1994年4月12日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二、对1993年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 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16号
1994年4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1994]财税字第16号
1994年4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