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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摊关联公司的广告宣传费用呢?

关联公司之间的广告宣传费分摊,需要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根据该通知,关联企业可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以便在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此外,关联企业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总体而言,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并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