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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哪些优惠措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此外,根据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