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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支付的与业务无关的赞助费用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2.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因违法行为而被罚款或滞纳金,这些费用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
3.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原因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罚款或诉讼费,这些费用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
4. 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个人或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资金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进行了公益性捐赠,并且捐赠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这部分捐赠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
5. 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损失,并且符合坏账的条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这部分损失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则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
6. 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代为支付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费用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
7.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发生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因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或者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这些支出都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扣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