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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随后,从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并自用时,也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一政策适用于通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然而,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这意味着这些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无法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最后,从2019年开始,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
综上所述,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化,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求和规定。纳税人需要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来合理规划和管理进项税额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