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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如何执行抗癌药品的增值税政策?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的发展,减轻患者用药的经济负担,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首先,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抗癌药品时,可以选择简易的方式按照3%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一旦选择了这种简易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将不能进行变更。
其次,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对于进口的抗癌药品,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将减按3%的税率征收。
此外,纳税人需要对抗癌药品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如果未进行单独核算,那么将不能适用本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最后,本通知中所指的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具体的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可以参见附件。需要注意的是,抗癌药品的范围会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的调整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明确。
这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