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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的增值税需不需要汇总申报?

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时,根据规定,它们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要求,财税[2012]9号文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根据该文件,如果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过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为了确保这一规定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上级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并监督各地区的税收征管情况,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总之,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时,它们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外,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同意结果也需要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