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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计提的依据是什么?

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是当期的工资总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将所属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2%(若按季申报,填写季度工资总额合计数)。这里的“工资总额”指的是会计上的“应发工资”,应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次,根据是否成立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名称也不同。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需要缴纳的是“工会经费”,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则需要缴纳的是“工会筹备金”。
这些规定的主要依据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第 1 号令);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第一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各单位在计提工会经费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并及时足额缴纳。同时,各单位还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