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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是符合规定的。这主要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需要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首先,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其次,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如果是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是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如果是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如果是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最后,如果是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至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的账务处理,首先是计提坏账准备,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然后是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贷记信用减值损失;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又重新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