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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虚列支出?

虚列支出的认定,主要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虚列支出的分类包括虚构支出、虚增支出、虚增利润骗取奖金和虚构损失。虚构支出是指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如虚构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如业务费、管理费等。
虚增支出是指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主要包括: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
虚增利润骗取奖金是指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情况下。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
虚构损失是指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或者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