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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能否不留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残值一般要求是有的,特殊情况可以不留。具体分析政策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补充: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1. 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2. 出售固定资产价款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资产处置损益。如“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是借方余额,则为清理的净损失;贷方为净收益。借:资产处置损益,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