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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收到的往年发票?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不允许将2019年取得的发票列支为2020年的费用。然而,如果企业发现在2020年确实存在2019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将其作为前期差错进行处理。如果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2020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较大,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在涉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公告内容:
1. 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 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 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 申请抵缴或退税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关于公司员工以前年度的差旅费高铁票支出丢失发票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后,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并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的发票或外部凭证不符合规定,导致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也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