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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如何按核定征收交税?

核定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对于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2. 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补充: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主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但尚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 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逾期不报税,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税,逾期不报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