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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如何补计提折旧?

根据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开始时暂不按月计提折旧,待到年度终了时,再进行补提;但对2013年1月1日起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开始计提折旧;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则不再计提折旧。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固定资产的价值能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对于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能够继续使用,都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对于已提足折旧但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并且要做好实物管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浪费资源和资金,同时也提醒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维护和管理。
此外,对于2013年1月1日起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需要按月计提折旧。这是为了与新制度的要求保持一致,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根据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需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开始时暂不按月计提折旧,待到年度终了时再进行补提;但对于2013年1月1日起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同时,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而对于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对于仍然可以使用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并做好实物管理。这些规定旨在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并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