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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在这段时间内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果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对于在这之前或之后购买的设备、器具,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和摊销。
此外,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需要确保所购进的设备、器具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同时,企业还需要保留相关的购买凭证和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