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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款分期支付的利息需要计入土地成本吗?”

会计上,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利息会被计入土地成本。然而,税务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当地税务局的执行政策。根据《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发生的利息是为建造不动产而发生的,建造周期较长,可直接归属于具体开发项目的应当资本化,不能直接归属于具体开发项目的可以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化时间应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项目开始开发,实际支出已经发生,结束资本化的节点应为项目竣工。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二十一条,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利息费用扣除和会计准则完全相同,并不需要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1号公告规定了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条件。针对房地产企业,融资金额巨大,融资方式灵活多变,特别是融资的时间节点不同,担保方式也不尽相同。票据要求方面,由于投资者收到信托或基金支付的利息是免税的,信托或基金公司支付给投资者利息无法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