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纳税申报,该怎么做?
更新时间:2024-10-20 00:59:57 •阅读 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是有关增值税征收的规定: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汽车租赁配司机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其增值税税率为11%(目前执行9%)。同时,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办法,就不能在36个月内变更。
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劳务且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的情况,应按照11%(目前执行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提供运输劳务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情况,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税率为17%(目前执行是13%)。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租金收入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旦选择,就不能在36个月内变更。如果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是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对增值税征收规定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