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有哪些分类方式?
更新时间:2024-10-21 07:00:14 •阅读 0
商业汇票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付款期限的长短,商业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指的是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后者则是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
其次,商业汇票可以根据记载受款人的方式分为无记名式汇票和记名式汇票。无记名式汇票是指无需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记名式汇票则需要明确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三,商业汇票可以根据签发和支付地点的不同,分为国际汇票和国内汇票。前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都在国外或一方在国外的汇票,后者则是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
此外,商业汇票还可以根据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分为原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无需附加任何单据,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后者在使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
商业汇票还可以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银行,由银行承担见票即付义务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而由企业承担到期兑付义务的是商业承兑汇票。
最后,商业汇票还可以根据流通载体的不同,分为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通过手工传递或者邮寄方式进行传输,以纸质凭证为载体。而电子商业汇票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发,使用电子签名在网络上进行流转,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补充说明: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期限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后十天。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