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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

根据97号公告,企业需要保留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