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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是指仅由背书人签章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方式。在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当空白背书的票据再次转让时,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由于空白背书的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因此,在转让该票据时,只需将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其次,可以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次转让时,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一旦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就会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另外,还有记名背书的方式。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否则将无效;而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后可以补记。在票据以背书转让或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因此,我国的票据一律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转让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以确保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所有经手人都能在票据上有确切的记录。如果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将会对后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产生影响。
此外,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这意味着背书人确认了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与空白背书类似,记名背书除了需要背书人的签章外,还需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果被背书人再次进行转让,就必须再加背书。
最后,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不同情况,分别需要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进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