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多久呢?
更新时间:2024-11-02 02:01:47 •阅读 0
1、目前,您可能没有逾期的问题。即使长期未认证,税务局的系统也会提醒管理人员,进而通知您。
2、如果您取得的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超过认证期限,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还明确了客观原因包括的类型,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等。
总之,只要您的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使在认证期限内未完成相关操作,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逾期抵扣手续。
2、如果您取得的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超过认证期限,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还明确了客观原因包括的类型,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等。
总之,只要您的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使在认证期限内未完成相关操作,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逾期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