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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人,你了解多少?

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有权向票据义务人主张支付的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的收款人,也可以是从转让人手中获得票据的受让人。
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或本票,该期限从出票日起计算为2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在以下期限内提示付款: 1. 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行为,被视为持票人已进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