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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的材料需不需要原始凭证?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当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时,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以材料为例,如果材料已到而发票账单未到,这被称为“货到单未到”。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首先,需要暂估原材料的价值,并记入借方:
借:原材料(暂估价值)
然后,将暂估应付账款记入贷方: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月底的暂估操作。到了下月初,需要将上笔分录用红字冲回:
借:原材料(暂估价值)(红字冲销)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冲销)
等到发票账单到达后,再进行以下操作: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能够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已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商品进行合理的暂估入账处理。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月末的财务报表中准确地反映库存情况和应付账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