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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作为一名专业财经编辑,我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记账凭证的编制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为基础。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获取或填写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它们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
原始凭证的种类繁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根据来源的不同,原始凭证可以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写的凭证。而自制凭证又可以根据其反映业务的方法不同,进一步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例如,一次凭证包括现金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发货票等;累计凭证如限额领料单;而汇总原始凭证如发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等。
此外,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获得的原始凭证,例如供应单位的发货单等。这些原始凭证在经过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以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