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票销售,凭证从哪来?
更新时间:2024-11-03 02:59:56 •阅读 0
不开票收入的附件需要使用收款凭证、自制销售清单或收入确认单据作为原始凭证。在处理不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具体来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 如果纳税人发生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此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包括:
1.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制定的。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具体来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 如果纳税人发生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此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包括:
1.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