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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记账凭证记录财务收入?

在处理财务记账时,我们需要明确开票收入和不开票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开票收入,我们通常以发票作为收入记账的原始凭证;而对于不开票收入,则需要以收款凭证、自制销售清单或收入确认单据作为原始凭证。
会计分录中,我们通常会借记应收账款等项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那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就是他们需要记录的项目。
在处理这些财务事务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并无直接关系。根据相关法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此外,如果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特定情况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同样,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包括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以上规定均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具体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