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票收入应该用哪个原始凭证来记账?
更新时间:2024-11-03 08:01:11 •阅读 0
不开票收入的凭证需要包括收款凭证,自制销售清单或收入确认单据。在处理不开票收入时,我们需要注意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并无直接关系。具体来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几种情况:首先,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其次,如果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外,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特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此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有其他几种情况: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除非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制定的。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并无直接关系。具体来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几种情况:首先,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其次,如果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外,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特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此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有其他几种情况: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除非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