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起始和结束时间是?
更新时间:2024-11-03 18:00:36 •阅读 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包括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其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最后,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购入土地但尚未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其借款费用是否应予以资本化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获取土地是房地产购建活动的必要程序之一,属于“为使资产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因此,如果购入的土地已明确用于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那么与开发产品相关的借款费用应开始资本化。然而,如果该土地的使用方向尚不明确,例如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将土地作为土地储备,那么“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应视为尚未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借款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待土地开发用途明确时,才能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购入土地但尚未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其借款费用是否应予以资本化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获取土地是房地产购建活动的必要程序之一,属于“为使资产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因此,如果购入的土地已明确用于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那么与开发产品相关的借款费用应开始资本化。然而,如果该土地的使用方向尚不明确,例如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将土地作为土地储备,那么“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应视为尚未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借款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待土地开发用途明确时,才能将借款费用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