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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以下有价证券作为质权标的:
1. 汇票、支票、本票。这些票据具有明确的支付义务和期限,因此在金融交易中具有较高的信用价值。
2. 债券存款。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的债务证明,存款则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的保管和管理。这两者都具有稳定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因此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3. 仓单、提单。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则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收据。这两者在物流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此也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和股权都是投资者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体现,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价值。因此,它们也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根据《物权法》第224、226条的规定,有价证券出质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权利凭证存在,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质权则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具体来说,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于有价证券的质权设立了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同时,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投资选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