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无收入,业务招待费能税前扣除吗?
更新时间:2024-12-10 17:00:03 •阅读 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但是,这一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因此,如果企业年度没有营业收入,那么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得在税前扣除。然而,对于那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而言,即便年度没有来自主营业务的收入,只要存在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就可以依据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