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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注销后,留抵税额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第六条规定,当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如果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则应视同销售行为。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情况。

基于上述规定,当设立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从该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的存货应当被视为销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留抵的税额将被作为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