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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购物时,增值税该怎么交?

“购物送积分”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通常被视为一种折扣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也对此进行了规定。该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对于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简化税务申报流程,同时也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