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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要审批吗?

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务管理上被划分为两类: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以下是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情形: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而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进行的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自然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资产损失,则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当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时,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