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委托方证明吗?
更新时间:2024-12-11 05:02:06 •阅读 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自主、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书以及相应的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二)涉及自主、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的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组建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当年发生的所有自主、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
(四)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关于自主、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决议文件。
(五)对于委托或合作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需要提供合同或协议。
(六)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应用效果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材料。
